生意须正当 切勿恶意贬低对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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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 “小李补胎”是河南郑州颇有名气的汽车轮胎连锁机构。一段时间内,网上出现了不少诋毁攻击“小李补胎”的帖子和文章,散发着满满的恶意。于是,“小李补胎”拿起法律武器维权,搜集固定证据。
原来,幕后操纵者是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的经营者谭某某。2017年2月至2020年3月,谭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“小李补胎”的贬低性言论共计65条。某机动车维修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,未发现“小李补胎”有违反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的行为,谭某某在网上发表的均为不实言论。
●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“小李补胎”与谭某某所经营的河南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,经营范围基本相同,属于同业竞争者。谭某某长时间持续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贬低言论,实施编造、传播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,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。判令谭某某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声明,以消除对“小李补胎”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;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6万元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●典型意义 在利益驱使下,同业经营者公开散布传播虚构事实,恶意贬低竞争对手,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屡禁不止,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。
当前,以互联网为媒介,商业诋毁行为层出不穷且形式多样。通过微信、微博等网络平台,简单编辑发布一则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,便可以吸引数量庞大消费群体的关注,甚至引发社会舆论,给受害者带来严重损害。经营者在发布有关竞争对手的言论时,欲达到的目的必须正当,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客观,其陈述的内容必须真实,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。
本案明确产生误导、损害商誉的虚假事实的认定标准,对于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,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,鼓励诚信经营,维护社会秩序,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指引意义。
(光明日报记者靳昊整理)
《光明日报》(2023年08月12日 05版)
来源:光明网-《光明日报》